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
时间:2024-05-08 作者:佚名 来源: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
男子明知是涉案财物,仍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帮助销赃。近日,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有期徒刑7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今年4月,张某等人驾车从福州到达福鼎某珠宝店,盗走店内银手镯、银脚镯等银饰品,之后返回福州,至被告人陈某祥经营的珠宝店销赃。陈某祥明知是涉案财物,仍收购该批银饰品1500多克,且未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、物品特征和来源,并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向张某微信账号转账6061元。两日后,陈某祥被公安民警抓获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祥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原文链接:https://fjfy.fjcourt.gov.cn/article/detail/2023/10/id/7599354.shtml
[免责声明]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,仅供学习交流使用,不构成商业目的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。
最新信息
- 2024-12-25何忠友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...
- 2024-12-25【勇“蒙”精进】司法公信...
- 2024-12-25【基层动态】岗位技能大练...
- 2024-12-25兵团法院司法警察业务技能...
- 2024-12-25巡回审理进乡村 司法为民...
- 2024-12-25兵团分院传达学习贯彻张军...
- 2024-12-25入库案例|刘某某诉王某某...
- 2024-12-25全区法院26名干警完成援...